本校發布修正「教育學程修習辦法」、「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 」、「 師資培育生教育專業課程修習要點」、「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作業要點」及「僑生暨外國學生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規定」。
說明:
1、依教育部113年11月19日臺教師(二)字第1132603725號函釋,「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第10條第3項所定之「主修、輔修之系(所)課程」範圍,得由各師培大學自主認定,教育學程師資生修讀之教育專業課程學分,得納入校內各系所推動之跨領域學習之學分課程,彈性課程或通識課程,並得自主認定為前述「主修、輔修之系(所)課程」以外,以利師資生得於學位畢業學分內予以抵認。
2、復依教育部114年7月30日臺教師(二)字第1142601882A號令,修正「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注意事項」第九點:非師資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其申請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學分數上限,由四分之一調整至三分之一,以提供非師資生探索師培興趣並增加學生分階段積累學分投入教職之可能性。
3、承上,配合教育部法規鬆綁,本校規劃「教育專業課程得計入畢業自由學分」,並提高抵免學分上限,以減輕師資生修課負擔。
4、旨揭規定分別經本校114年10月8日師資培育會議及114年10月29日教務會議審議通過,教育部並於114年12月23日臺教師(二)字第1140127575號函同意備查。
5、旨揭規定修正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請參詳師培學院官網-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