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28【師培】教育部核定113學年度師資培育公費生名額

案內乙案師資培育公費生計32名,係甄選校內優秀師資生成為師資培育公費生,獲指定培育之學系所依師資培育學院所訂各項時程配合辦理校內甄選相關事宜;甲案師資培育公費生大學管道入學19名簡章擬定,則依教務處簡章提報時程辦理之。

依教育部110年1月10日修訂之「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教育部109年3月12日研商109年度公費合格教師分發作業原則及作業流程會議決議、109年6月11日教育部研商師資培育公費生甄選及培育原則會議決議,有關公費生甄選及培育請配合以下各項辦理:

一、分發學年度及培育條件記載於行政契約書,契約書簽訂後,分發學年度不得延後,且培育條件不得變更。

二、公費生於分發前未取得教師證書者,應終止公費受領,償還已受領之全部公費,並喪失接受分發之權利。

三、公費受領年限為2年至4年,大四以上師資生(含碩士生及已具教師證者)至少2年至多延長1年。

四、受領公費期間,每學期應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或專門課程至少2學分;惟大四以上師資生(含碩士生及已具教師證者),受領公費期間,平均每學期以修習教育專業或專門課程至少6學分為計算,且不得抵免或重複修習相同課程,但得於受領期間規劃調配每學期之修習學分數。

五、如甄選已具教師證書者,應將該公費生之培育輔導計畫專案報部,並經該部核准後附於契約書中。爰請各培育學系所依該公費名額之培育需求條件,提出該名公費生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修課規劃,培育內涵應審慎評估,以強化教學相關知能,落實公費生培育目的。

教育部核定113公費生名額_函

教育部核定113公費生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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