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院業於112年4月17日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並經同一年6月6日修訂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學院鼓勵學生培養多語能力作業要點」
要點內容:
一、 本院為鼓勵學生培養多語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鼓勵之對象為文學院學生(含大學部及研究所學生,惟外籍生申請語言種類限非所屬國籍之官方語言)。
三、 在學期間修習華語以外之國家語言(註)或英語以外之第二外國語,同一語言課程達以下條件之一者:
(一) 修畢臺灣大學系統(含臺師大、臺大及臺科大) 同一語言課程4個學期(每學期至少2學分)或 8學分以上,且成績皆達B(含)以上。
(二) 修畢本校進修推廣學院同一語言課程至少128小時,且成績及格,取得修習證明。
(三) 取得該語言等同於CEFR B1(相當於中級)之證書。
(四) 其他足以證明且符合上述條件之修課方式,則由相關會議審定之。
四、 本院學生完成上述修習條件後,可向文學院辦公室申請多語能力證明。
五、 本要點經本院之院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註:
以上第三點所指之國家語言係依據國家語言發展法之相關規定。
敬請如符合上述條件者,於112/12/4(週一) 中午12:00前填報 https://forms.gle/SZ9BURZvBLzRTjer5
預定於112年12月11日週一中午在文學院會議室(誠大樓B1)院務會議中頒發證書(敬備餐盒)。
(本案係以學期為單位統一發證一次,自111-2學期起開始發證,112-1學期為第2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