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務】113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減免」申請日期及相關須知

一、學雜費減免系統開放日期為113年12月20日至114年2月17日,申請後須等繳費單扣除減免金額後再繳費;另,新生請取得學號後再申請。

二、證明文件有效日期須在113學年第2學期註冊日(114年2月17日)之後。

三、各類減免除規定上傳文件外,如需上傳戶籍謄本者,戶籍謄本申請日期需在註冊日前3個月內,並包括詳細記事。若上傳「新式戶口名簿」,需至內政部戶政司網頁-戶口名簿請領紀錄查詢,同時上傳「請領紀錄查詢結果」及「新式戶口名簿」,驗證結果若為「所載資料未異動」才可使用。

四、同時申請學雜費減免及就學貸款者,須先辦理減免後再辦理就學貸款,貸款金額需為扣除減免後之金額,切勿超貸。

五、同一學期已請領政府提供之其他教育補助費,或其他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給付者(例如:公費生、農會、漁會補助、教育子女補助費、弱勢助學金等),僅能擇一辦理。

六、同一學期已享受就學減免費用者,不得重複申請。有關資訊請瀏覽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學費減免與就學貸款/學雜費減免:https://assistance.sa.ntnu.edu.tw/exem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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